臺商果林被征,67.5萬元青苗補償款經過村委會之手,轉給臺商時卻只剩30萬元。臺商問:該怎么把錢要回來?
臺商在廈門島外某村子承包農地,用來種植果林。后來,農地因修路被征用,征地拆遷部門對臺商果林賠償了60多萬元。沒想到,賠償款經村委會時,被截留了大半,只有30萬到臺商手中!袄梦覀儾恢,村委會就這樣欺瞞我們,真是太過分了!弊罱,林先生對自己的遭遇氣憤不過,找村委會理論,對方卻稱錢款已經分發到土地原承包者村民手中,要不回來了。
臺商林先生在臺灣是農藝專業畢業,對農業生產頗感興趣。1997年,他來到廈門創辦了某科技公司。期間,林先生看到一些農地被閑置,深感可惜,便通過朋友介紹和幫助,在島外郊區的某村承包了22.5畝閑置農地,用來種植果樹。
林先生以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900元的承包金,向當地村委會承包了該農地!斑@個承包價款在當時的廈門農村,可是相當高的!绷窒壬榻B說,為了幫助當地農村開發,經營好所承包的這些閑置農地,他還從臺灣拉來了自己的姑媽黃女士,合資承包經營。兩人于1997年1月27日與該村的村委會簽訂了《農地承包合同書》。承包合同約定:村委會將原農地22.5畝發包給承包人、承包金每年人民幣20250元整、承包期40年。同時還特別約定:如果在承包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所承包的土地,該地上的青苗款和地上建筑物的賠償應歸林先生和黃女士兩人,征地補償款歸村委會。
承包了該農地后,林先生便和黃女士一起,在該地塊上種植了改良品種的龍眼樹,并獲得較好的收益。但在2006年4月,他們兩人承包的這塊農地因建福廈高速鐵路需要被征用。征地拆遷部門將該農地的各項補償款,都支付給了村委會,其中包括青苗補償款人民幣67.5萬元。
“這些情況我都不知道啊,到了要動工修鐵路了,我才知道土地被征用了!绷窒壬f,事先并不知情,還照常管理經營著果園時,突然被告知土地被征用。隨后,村委會給了他們30萬元,說是青苗賠償款。林先生當時覺得太少,想再問問情況,一打聽,才知道原來的賠償款是60多萬元,而不是只有30萬元!氨緛,按《承包合同》第6條第3項的約定,這些青苗補償款就應該全部歸我們兩人,但村委會卻單方面截留了大半,僅付給我們30萬元,你說氣人不氣人?” 林黃兩人當時氣不過,認為被扣留的37.5萬元青苗補償款,有被村委會的人侵吞之嫌。于是他們找村委會理論,但始終無果。
對村委會的違法亂紀、侵害臺商合法權益的行為,林、黃揚言要向上級紀檢部門投訴。與此同時,村委會則稱:截留的青苗補償款都已分發給了原土地承包村民,并以村民不同意退還為由,拒不將截留的青苗補償款支付給林先生和黃女士。林先生想尋求法律渠道索討被截留的補償款,問律師:應該怎么辦?(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師點評 福建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江興彪 陳一鳴
林先生遭遇的問題,實質上就是國家征地各種補償費用的分配問題。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大陸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三個部分,即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補償費中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土地經營者損失的一種補償,應屬于補償被征用地的實際經營者。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該款應全部歸由承包該農地的林先生和黃女士兩人。因此,村委會將這些青苗補償費截留并分發給村民是錯誤的。這一做法已侵犯了林先生和黃女士兩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對該問題應如何處理,林先生可以從行政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尋求由有關行政部門出面做好村民的工作,讓村民自動退還;也可以向法院對村委會的行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村委會承擔退還的責任。
原載于2008年11月24日 ·廈門商報· 第B01版 · 臺商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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