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石油“牙輪鉆頭”員工跳槽引發賠償千萬的商業秘密泄密案
作者:王萍煌 張浠娟 福建力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江興彪知識產權律師 福建力華律師事務所
近幾年來,我國80%的企業商業秘密外泄案都是由職工跳槽引發的,此類泄密案占到知識產權案件類案件的20%,跳槽者大多是企業或科研部門的專業骨干、業務骨干。
2009年最高法院公布的10大知識產權案件中,江漢石油鉆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鉆公司”)訴天津立林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林公司”)、幸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源起于國內兩家最大牙輪鉆頭生產企業之間的商業秘密糾紛。江鉆公司主張立林公司給其造成的損失實際高達8000萬元,相關糾紛前后耗時近五年,三方當事人從湖北省到天津市,從刑事裁定到民事判決,從基層法院到最高法院,歷經七家法院九次訴訟,引起全國人大、最高法院、中石化、湖北省人大、天津市人大共同關注“國內最大的兩家牙輪鉆頭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件簡介
上世紀90年代,江鉆公司從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工具公司引進牙輪鉆頭制造技術,并約定江鉆公司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任何保密的技術資料。幸某原系江鉆公司技術員,2001年8月到天津立林公司有限公司工作。
2005年3月21日,江鉆公司向湖北省江漢油田公安局報案,稱江鉆公司發現國內部分油田使用立林公司生產的產品型號、性能與江鉆公司相似的三牙輪鉆頭后。偵查終結后經檢察院提起公訴,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7)潛刑初字第284號刑事判決,以立林公司技術部部長幸某(原江鉆公司員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裁定生效后,2008年6月江鉆公司向湖北省漢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判令立林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保守已知悉的商業秘密等。漢江中院經審查判決:立林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江鉆公司經濟損失1千多萬元。立林公司和幸某均不服,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進行了近五十次調解,最終于2009年9月制作調解書(2009)鄂民三終字第30號,立林公司向江鉆公司支付人民幣1700萬元,最終本案相關糾紛一攬子調解解決。
案評
企業核心技術員、業務員跳槽已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人才流動大潮,這就產生了人才自由流動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這一對矛盾。企業如何在人才流失中嚴防其商業秘密?如何在秘密泄露后的第一時間內預防泄密擴大?如何在人才引進中預防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這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建制中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
作為人才流失一方的江鉆公司,其于上世紀90年代引進國外相關技術秘密,雖然已認識到商業秘密的重要性,但是企業對商業秘密的守護已不是通過一紙保密協議就能守住的,特別是在泄密已成事實時,如何預防泄密進一步擴大,如何追訴泄密人為其泄密行為買單,則需要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體系,由此一步步追蹤并還原該泄密人在本企業內部接觸商業秘密的每一個環節。同時,通過查找泄密環節,以補強并完善企業保密體系。
人才引進的公司,則需相應地建立引進人才與其原單位之間的脫密審核等各項內部脫密管理機制。
否則,江漢石油“牙輪鉆頭”商業秘密巨額賠償案將會重演,不僅給人才流失的企業造成經濟上的重創,還有可能導致企業前瞻性技術秘密被公開、披露,以至危及到企業在高端市場內占有的壟斷權。而人才引進的企業也將此為上付出巨額賠償。 |